《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1991年3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7章39条。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本行业、本系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技术合同仲裁案件;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凡有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可以依法从事技术交易; 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活动,应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按核准的范围和方式进行交易; 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应经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 从事技术交易,必须依照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签订书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