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盐务稽核分所民国初年四川稽征盐税机构。1914年7月,根据 《善后借款合同》 规定,北京盐务稽核总所下令在泸县成立四川盐务稽核分所。1915年又在绵阳增设川北盐务稽核分所。后泸县分所迁自贡,川北分所迁三台。四川盐务稽核分所的职能是 “保证盐税担保之各项外债”按期偿付。主要任务是稽征盐税,并及时解部汇总。四川税收机关无权过问盐税收缴情况。按照 《善后借款合同》 的清偿计划,自贡分所每年摊入盐税的偿债额106.09万元,三台分所每年偿债额为15.89万元。1914年~1921年,四川分所解往英、法、俄、德、日五国银行团的盐税总额达1794.58万元,其中川南1493.47万元,川北301.1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