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四川提法使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四川提法使司清朝末年四川都督府主管全省司法行政的职能部门。清宣统二年 (1910年) 秋,四川遵清廷谕旨,将原省按察使改为提法使,提法使江汐吾掌理四川全省司法行政。省提法使司内设总务科、民刑科、典狱科。总务科职掌本司及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监狱成员之管理,包括升、降、褒等行政处分,收发文件,编纂档册及刑、民两科以外各项统计,经费收入和办理本司及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经费预算。民刑科职掌草拟现行各项法律、疑义之解释、请示,各级审判厅之设立、废止及管辖区域更改,编纂刑事、民事及注册等项统计,稽核检察及司法警察,办理秋审、恩赦、减刑及留养,死罪案件备缮供勘及军流以下人犯申报等事宜。典狱科职掌改良监狱,推广罪囚习艺所,稽核罪犯工作成绩及编纂监狱统计等事。各科设科长1员,秩视五品; 一等科员1员,秩视六品; 二等科员1至4员,秩视七品; 每科设书记官5员为限,秩视八、九品。科长、科员必须具有法政、法律学龄三年以上毕业,或举人以上,或文职七品以上,或旧充刑幕品端学裕,经考试合格者; 书记官必须具有中学堂以上毕业,或生员以上出身,或文职八品以下,经考试合格者。清宣统三年 (1911年) 九月,因辛亥革命,四川提法使司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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