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对外担保见证
对外担保见证是安徽省中国银行及其他外汇金融机构自1981年以来大力开拓的重要的国际金融业务。随着对外交流的扩大,担保见证业务量迅速增长,尤其是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担保业务发展较快,促进了安徽省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目前安徽省采用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两种:1.信用担保。这种担保人的责任一般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当借款人——主要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第二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申请使用一般外汇贷款或转贷贷款可以由国内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也可由地方留成外汇分配部门或外汇主管部门担保;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贷款可以由境内的经济实体或境外的金融机构进行担保,合资企业可以按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分别找担保人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申请使用银团贷款则要求有权对外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法人才能充当担保人,对外提供外汇担保。2. 实物担保,即抵押,是借款人的自我担保,即以借款人自有的建筑物、机器、有价证券、应收款项、专利权、商标等为债务人作担保。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他外汇金融机构,应借款申请人要求对外担保的同时,为了保证担保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害,尽量避免风险,要求借款申请人寻找第三方面再进行担保(向担保人担保),这称为反担保。一旦出现受益人向担保人索偿,而且完全具备各种索偿条件时,担保人一定付款,同时,担保人向提供反担保的单位按反担保协议索赔。可提供反担保的国内企业一般必须有外汇资金或外汇额度。
担保是以开具保函形式进行的。按照国际惯例,担保的金融机构开具融资保函应以所在国的法律为准绳,当担保人所担保的项目出现纠纷时,一般应按担保人所在国法律处理解决;特殊情况下应国外受益人要求,也可以适用第三国法律条款;目前一般情况下,只有境外承包工程业务担保是以受益人所在国法律为准绳的。
见证业务,即为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所提供的材料属实,有履约能力,作为双方合同的见证。见证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有根本区别,见证只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如出了问题,见证人并不向受益人赔款,仅信誉受到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