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村委会组织法 (试行)》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 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村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行政管理模式改为村民自治模式。 1990年, 中共中央19号文件要求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根据国家民政部 《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精神, 青海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6月省政府批转了省民政厅 《关于在全省农村牧区开展村(牧) 民自治示范活动的请示》, 各地统筹规划, 加强领导, 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以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