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四、实行并村建乡,建立乡政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四、实行并村建乡,建立乡政权 四、实行并村建乡,建立乡政权1954年8月, 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1956年春, 为了适应合作化运动和农村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充实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并村建乡工作方案的决定》。在并村建乡工作中, 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将原来的7 483个行政村合并为1 713个乡(镇)。建乡时, 将原村人民代表大会合并组成乡人民代表大会, 原村人民代表为乡人民代表, 并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 宣布撤消村建制, 选举产生了乡长、副乡长和委员, 组成乡人民委员会, 形成新的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按照乡的规模大小, 乡人民委员会一般设7~13人, 其中国家行政干部5~7名。据36个市、县所属的乡政府统计, 共配备行政干部6 473人, 其中县区下派2 616人, 农村提拔3 857人。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是: 根据法律、法令、本乡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发布决议和命令;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管理财政; 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 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 管理公共事业; 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扶和救济工作; 管理兵役; 保护公共财产, 维护公共秩序, 保障公民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乡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财粮、文教、调解等工作委员会, 由乡长、副乡长和有关人员参加。根据国务院指示, 1956年下半年, 黑龙江省普遍进行了乡级换届选举, 选出了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并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乡长、副乡长和乡人民委员会委员, 组成新的乡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农场地区的基层政权工作, 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2月决定, 以国营农场为单位, 建立基层政权组织, 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乡人民委员会。每个乡人民委员会配备3~5名专职干部, 受所在地区的县 (市)人民委员会领导。在并村建乡之后, 陆续撤消了农村区, 到1957年全部撤消。后来,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农田水利建设需要, 乡的规模和范围有所扩大、数量有所减少, 到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时, 黑龙江省共有1 194个乡 (镇)。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区村政权 五、人民公社化时期的政社合一体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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