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个体商业
农村个体商业依赖于农村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广大个体工商户。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徽个体工商户60.4万人;1956年“三大改造”后,只剩下9 101人;1965年恢复到10 109人;经过十年动乱,到1978年,仅剩7 049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政策,农村个体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到1983年底,全省农村个体工商户达166 144户,从业人员194 348人,比1982年分别增长了183.3%和187.7%。
1984年前后,随着“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和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正当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的贯彻,允许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农村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起来。全省个体工商户以每年57%的速度递增。到1988年底,全省农村个体工商业达到47.5万户,78.7万人, 自有资金76 491万元。
1989年,全省个体经济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滑坡”。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适时提出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振兴安徽省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的战略思想,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发展的措施,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做了大量的稳定人心的工作:一是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使广大个体私营经营者逐渐消除顾虑;二是通过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强化登记,取缔无照经营,同时在个体工商户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工商税务法规政策的教育学习,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各地还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党政领导出席参加个体劳动者表彰大会,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等。从1990年起,个体私营经济开始回升。到1991年底,全省农村个体工商户达到347 948户,554 114人, 自有资金85 858万元。到1994年底,全省农村个体户达536 297户,从业人员978 085人,自有资金21.91亿元。
四、农村个体商业
1980年,福建省政府出台了扶持发展个体商业,发挥个体小商小贩的补充作用的政策措施。对于从事理发、洗染、织补、小吃等服务业以及日用小百货、家禽、鲜肉、杂鱼、水果等鲜活商品的个体劳动者,经本人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以发给营业执照从事经营。个体小商小贩可以登广告、挂招牌,包括装霓虹灯,宣传自己的经营特色。随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扶持发展个体商业和私营商业的政策措施。
❶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
❷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少数几个品种外,其余商品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
❸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对个体商业在货源供应上与集体商业一视同仁,并享受批零差价;
❹允许从事个体商业者直接从工厂、产地或外地进货;
❺把个体经营场地纳入城建规划,积极为没有经营场地的个体经营者排忧解难。城建、公安、工商等单位共同商定,封街为市,或指定一些地段统一搭建整齐划一的零售店或饮食店,统一安排个体摊位,同时还指定地段开设灯光夜市,安排个体商业户专门从事夜间经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实行统筹兼顾,一视同仁,并在货源供应和业务经营上给予支持和指导的方针,允许参照国营商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商品流通。
发展个体商业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和巩固,促进了个体商业的迅速发展。据统计,至1995年底,福建省个体批发商达1.72万户,从业人员4.36万人;个体零售商达32.20万户,从业人员54.11万人,分别占全省零售贸易业网点和从业人员比重的88.9%和73.6%。个体商业商品零售占社会商品零售额比重从1985年的12.5%上升到1995年的30%以上。
在农村,大批个体专业户特别是流通专业户,包括个体运输户、个体水产、果菜购销专业户等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极大地促进了农产品流通,活跃了城乡市场,刺激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有效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