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样商标的本体,由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向商标局交送的商标设计样本。依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图样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4) 同 “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5)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10)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