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刑论称“目的主义”、“教育刑论”。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一种学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过去的犯罪行为的报应,而是为了未来社会的防卫。防卫社会的目的可以归纳为预防犯罪的再生。旧派刑法理论家有的就主张刑罪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这属于早期的目的刑主义。一般所说目的刑论,专指新派的以社会责任论为理论基础,强调特别预防主义的学说。这种理论认为,犯罪是基于人们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反社会性格的表现,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具有反社会性的人侵害社会,刑罚是达到保卫社会目的的手段。目的刑论强调特别预防,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防止其将来再犯,以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目的刑论用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与刑罚适用,强调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人,与报应刑论相比,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