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农药采样sampling of commoditypesticides农药产品质量检验程序中的重要步骤。农药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经销部门和用户进货验收检验、质量纠纷的仲裁分析以及国家授权机构的监督抽查检验等过程中,采样是首先进行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对所采样本进行检验的结果是判定本批产品质量状况的依据。因此,商品样本必须具有代表性。这就要求采样方法必须要有科学性和合法性。通常以标准的形式固定下来。 采样方法标准 为了使商品农药采样方法标准化,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分别制订有适用于农药和卫生杀虫剂的采样方法标准,作为国际商业往来中通用标准采样方法。中国制订有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国家标准(GB1605-79)。这些标准一般列为供需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有关方面应遵守这些标准的规定。 采样方法 农药品种和制剂种类繁多,物理状态差异很大,在采样时除应遵照一般采样规则外,还应考虑到不同状态产品的采样方法。一般可分为3大类:❶固体产品采样。开采件数取决于货物的批重或件数。每批在200件以下的,可按5%采取;200件以上的可按3%采取。开采件数以5~10件为宜。大的包装容器应从上、中、下三部分采取。可用勺或带槽的采样器采样。每件取样不少于100克。将所取样品用四分法反复缩分,最后取100~150克密封存放备检。 ❷液体产品采样。取样时应尽量使产品混合均匀,然后用取样器取出所需的容量。每批产品开采3 ~5件,每件取样不少于500毫升。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最后取不少于200毫升的样品,密封存放备检。 ❸特殊形态产品采样。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取样。如气雾剂可从每批中任取数瓶送检。从一批产品所取商品农药样品,仅能代表本批产品。故所取样品均须注明: 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取样日期及地点。 在供需双方对农药产品质量发生争议而要求进行仲裁分析时,或国家授权的农药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采样应由争议双方或抽检与被抽检双方共同进行。双方签字封样,一式两份,一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留存以备复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