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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商业银行业务基本规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商业银行业务基本规则

商业银行业务基本规则

根据 《商业银行法》 的规定,商业银行所从事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1) 负债业务。这是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在负债业务中,商业银行是债务人,融资者或投资者是债权人。
(2) 资产业务。这是商业银行对资金的运用,其主要方式是发放贷款、证券投资、买卖外汇和现金资产及固定资产投资。在资产业务中,商业银行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
(3) 中间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只代替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中间业务主要有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信用证和保管箱服务及担保等。
商业银行从事业务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在从事除存款及贷款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基本业务规则:
(1) 关于投资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也不得在中国境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对于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以及对中国境内银行之间的投资,《商业银行法》 并无限制。
(2) 商业银行不得压单、压票。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银行结算是连续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实现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就办理银行结算的时间标准作了规定: 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至迟次日寄发; 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域一般不超过2天; 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一般不超过7天。
(3) 同业拆借的规则。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临时性资金不足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按期限分为7天 (含7天) 以内的同业头寸拆借和7天以上、4个月(含4个月) 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同业头寸拆借以无形市场为主,参加同域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均可以通过同业头寸拆借调剂头寸余缺。同业短期拆借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主要采用同业融通票据、贴现和转贴现方式办理。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拆借4个月以内短期资金。
(4) 关于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5) 关于商业银行收取手续费。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可根据其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并制定了 《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商业银行法》 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❸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❹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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