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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唐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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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典部 > 中古典 > 唐六典
唐六典  tángliùdiǎn

唐法典。舊題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其比附《周禮》六官,奉理、教、禮、政、刑、事“六典”綱目,因稱。凡三十卷。載有唐官制法規與沿革。卷一爲三師、三公、尚書省;卷二至卷七爲六部尚書;卷八至卷十二爲諸省;卷十三爲御史臺。卷十四至卷二十爲諸寺;卷二十一至卷二十三爲諸監;卷二十四至卷二十五爲諸衛、諸衛府;卷二十六至卷二十九爲太子王府諸官,卷三十爲地方官府。北京圖書館今藏《唐六典》明正德年間刻本。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编定的行政法典。旧题唐玄宗御撰,李林甫注,三十卷。唐玄宗开元中叶,国势日隆,欲效周孔制礼作乐,乃于开元十年(722)手诏集贤院仿《周官》撰理、教、礼、政、刑、事六典以进。初受命者为起居舍人陆坚;后移中书令张说,又移中书令肖嵩,又移中书令张九龄,最后改由李林甫负责,参与撰著者亦屡有变易。前后历时十五年,勒成三十卷,定名《大唐六典》,于开元二十六年(738)奏上。其书以职官分篇,以三师三公、五省六部、一台、九寺、五监、十二卫及东宫、王府、府州县等为目,而以开元七年之令、式分入其中。按类寻捡,则有关之典章制度昭然毕举,实为完备详明之现行行政法规汇编。书奏上后,未即颁行。唐代宗大历(766)以后,始渐流传,而广为朝臣征引,并具有与现行法令同等之法律效力,迄于唐亡,行用不衰。《大唐六典》首创行政法典之编纂形式,开后代政典、会典编纂之先河,在法典编纂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原书今有刻本传世。

《唐六典》

一部关于唐代官制的行政法典。按照唐玄宗意图,此书本应按《周官》分为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6个部分,故书名《唐六典》。其篇目为三师、三公、尚书省、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等,全书共30卷。此书是臣下奉诏编纂,从开元十年(722)到开元二十六年(738),历时10余年完成。

《唐六典》

旧题唐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实为张九龄等人撰。30卷。记载唐代官制。唐开元十年(722)编,开元二十六年(738)成书。从玄宗拟定的治、教、礼、政、刑、事“六典”为书名。全收以3师、3公、3省、9寺、5监、12卫为目,列其职司、官佐,叙其品秩,是研究唐代职官不可缺少的文献。通行本有清扫叶山房本、广雅书局本。

唐六典

076 唐六典

唐朝行政法典。玄宗时官修,题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实为张说、张九龄等人编撰,历16年。玄宗旨意按《周官》分为理、教、礼、政、刑、事六典,故名之。因唐官制与周官相去甚远,实则按唐国家机关体系编纂。分30卷,其篇目为1.三师、三公、尚书省;2.吏部;3. 户部;4.礼部;5.兵部;6.刑部;7.工部;8. 门下省;9. 中书省;10.秘书省;11.殿中省;12. 内官侍中省;13.御史台;14.太常寺;15.光禄寺;16.卫尉寺、宗正寺;17.太仆寺;18.大理寺、鸿胪寺;19. 司农寺;20.太府寺;21. 国子监;22.少府监、军器监、铸铁监等;23.将作监、都水监等;24.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领军卫;25.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左右千牛卫、左右羽林军;26.太子三师、三少、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坊内官; 27.太子家令、率更寺等; 28.太子左右卫诸率府;29.诸王府公主邑司;30.府、督护州。《唐六典》为中国首部行政法典,最早从刑律中分出行政法,自成一部门法,是中国封建法律完备化的一个标志。另外,它对唐代法规形式,对唐律之八议,对唐许多司法原则和制度亦有阐述。

☚ 唐律疏议   宋刑统 ☛
唐六典

唐六典

唐代官修政书,记载唐前期的职官制度及有关行政法规,共三十卷。开元十年(722年),唐玄宗李隆基下诏,命起居舍人陆坚以儒家经典《周礼》为模式,编修唐朝政书,并亲自手书六条: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故书定名为《六典》。当时宰相张说为丽正书院学士,将此事委徐坚。玄宗欲以西周之 “六官” 体制编纂唐之政典。徐坚 “沉吟岁余”,“历年措思,未知所从”。张说又命毋煚、余钦、咸廙、孙季良、韦述等参加撰写,“检前史职官,以令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其后又增加数人,先后在萧嵩、张九龄等人主持下,“用功艰难,绵历数年”,至开元二十六年(738年)书成,又加以注释,于次年,由李林甫“奏上,百僚陈贺,迄今行之” ( 《大唐新语·著述》)。《唐六典》采取“以官统典”的原则,即按现行职官体制编排《六典》;“以令式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中”(《直斋书录解题》引韦述《集贤记》),即将有关职官的行政法规系于此官之目,“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使行政法规与行政部门相结合,同时将该官的历史沿革列入注文之中。《唐六典》 名义上仿 《周礼》六官,所谓远承《周礼》,近取现制,以唐之官制为纲目,分卷记述中央三师三公、尚书都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五省,御史台与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国子、少府、军器、将作、都水五监,十六卫;太子东宫府、率,诸王、公主府邑;地方三府、都督府、都护府、州、县等行政机构,“以令式象《周礼》六官为制”(《新唐书·艺文志二·职官类》),详述各官职司、品秩、官员编制、职责范围,说明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式和规程,以及各部门机关之间的关系。《唐六典》还详尽地总结了每一官署、每一官职的历史沿革,故它既是一部现行的行政法规汇集,同时又是一部唐以前的中国行政制度史。《唐六典》的编纂,开创了中国法典编修的又一新体例。它打破了此前将行政法规与刑律兼容,或与礼制混杂的传统,实现了“官典”与刑律、礼制的分离,使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此,编撰令、式为典,成为后世各代立法的又一重要内容。如明、清编《会典》,可以说是唐修 《六典》 的影响。参见本书 “典” 条。

☚ 唐式   大中刑律统类 ☛
唐六典

唐六典

唐代官修官制书。三十卷。唐玄宗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因为是唐玄宗亲自拟定六个方面的内容并命史臣修撰呈进的,所以题为唐玄宗御撰,而实际负责组织编写的主要是中书令张说、肖嵩、张九龄等人,具体执笔的有徐坚、韦述、苑咸等十余人。开元二十六年(738)编成草稿,次年注解完成,时李林甫任宰相,就以他的名义奏上。此书“摹周六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之法,按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六门,以类相从编写,所以称《唐六典》。
这是一部详记唐代玄宗以前职官制度的专书,凡从中央到地方的设官分职,文武各方,均备载无遗。卷首列三师、三公,依次分卷叙述三省六部,再叙秘书、殿中、内侍等省及内官、宫官到御史台,接着是九寺、五监等中央文职机构。武职诸卫中,先叙府兵十二万,再叙不领府兵的监门、千牛二卫,最后是记羽林军。关于太子所属的东宫官,记载颇详,有三卷。诸王府及公主邑司共一卷。末卷为地方三府、都督、州县、都护等行政组织。正文记叙职官编制与任务,注文附载职官沿革或细则说明。此书虽系仿《周礼》六官内容编写,但它主要还是为了记载唐代的设官分职情况。如三师、三公官,前代设置不常,职掌也不一定。到唐代多为赠官,既无实职,也无僚属,所以记载甚为简略。至于尚书省及其所属六部,因是唐代国家行政的主要机构,故记载甚详。其具体编写方法是,列其职名、属佐,叙其品秩、职掌,并在注中对设官分职的沿革详加说明,从中可见历代官制变革的概略。如讲到法律问题,注中从李悝的《法经》讲起,到商鞅变法、汉初的约法三章,到汉律、魏律发展到南北朝的各朝刑律,从隋的开皇律、大业律,直到唐高宗永徽中撰《唐律疏义》止,把唐以前整个法律的发展变化情况,都系统地作了交代,颇足参考。两唐书官志以《唐六典》所述官制为依据,《旧唐书·职官志》不少地方甚至一字不易地照录《唐六典》原文。《唐六典》还记载了一些重要社会资料,收入了若干唐代诏令,因此它不只是关于职官制度的专书。如“户部”一卷,记有全国各地物产和土贡以及唐代的赋役制度。“兵部”一卷,备列唐代彍骑、健儿、团结兵、募兵、烽、驿等情况。“太府寺”条,记有全国各地绢布生产及其按质量分等情况。末卷“县令”条,有关于户籍制和差科簿等记载。都是研究唐代政治、经济史的重要资料。
《唐六典》在记载官制诸书中为较早之作。宋明以来学者多称道此书,认为是精密简要之作,所据均属第一手资料,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唐代官制对后世影响较大,与《唐六典》的作用是分不开的。但由于此书四易撰官,文稿又出自众人之手,其中也有一些矛盾、错漏、重复或失载之处,引用时应加以注意。
清修《四库全书》时,列入史部职官类官制之首,明清以来均有刻本流行。通行的是清光绪时广雅书局刻本。北京图书馆藏有南宋残本十五卷,日本学者拍照以与明刊本合校,1973年刊印新本《大唐六典》,内容比国内明清时刻本为多。

☚ 史通   贞观政要 ☛
唐六典

唐六典

书名。唐玄宗御撰、李林甫等奉勅注。唐玄宗开元十年 (722),起居舍人陆坚等受命开始编写此书。以后徐坚、毋煚 (jiong)、徐钦、韦述、苑威等参与修撰。实际负责组织撰写的是张九龄等。开元二十六年 (738) 初稿完成,第二年注解完成,由当时任宰相的李林甫署名奏进。因为该书为一部官修的职官制书,是按唐玄宗亲自规定的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六个方面的内容写成,所以书名为 《唐六典》,并题唐玄宗御撰、李林甫等奉勅注。书共30卷,分别介绍从中央到地方的文武官制。其中中央的有: 三公三师、三省六部、秘书、殿中、内侍、内官、宫官、御史台、九寺、五监等; 地方的有: 三府、都督、州县、都护等; 武职的有: 府兵十二卫,监门、千牛二卫,羽林军等。该书虽也追述前代官制,但着眼点却放在当代,因此,对在唐代既无实权、也无僚属的三师、三公官记载甚为简略,而对唐代国家行政的主要机构——尚书省及所属六部则记载甚详。对有关宫廷的官职,如太子所属的东宫官、诸王府及公主邑司介绍也较为完备。该书的具体写法是: 正文列职名、属佐,叙述品次、职掌; 注解则对设官分职的沿革详加说明。这种写法,使正文与注释相得益彰,既总结了自 《周礼》 以来历代官职的变化情况,又重点记载了唐代前期的官制内容,被认为是一部精密简要的典章制度之作。清乾隆年间修 《四库全书》时,将此书列在《史部·职官·官制》类之首。明清以来均有刻本流传。中华书局出版了今人陈仲孚点校本,最便查阅。

☚ 安禄山事迹   通典 ☛
唐六典

唐六典

唐玄宗时官修,旧题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实出于张九龄等之手。30卷。以三师、三公、三省、九寺、五监、十二卫等为目,述其职司、官佐、品秩及章程、会式,并注周秦至唐前诸官沿革。凡唐初至开元官制建置及其渊源,均详于此编。有扫叶山房本、广雅书局本通行。

☚ 三国会要   唐会要 ☛

唐六典

书名。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年)成书。张说、张九龄、李林甫等先后主持其事。原诏集贤院按周官六典——理典(避高宗李治讳,故改治为理)、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编修,因唐官制与周官不同,乃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九寺、五监、十二卫等为目,分述职司、官佐、品秩。宋时曾刊刻,明正德十二年本为现存最古刊本。明清会典均渊源于此。


唐六典

书名。旧题唐玄宗撰、李林甫等奉敕注,实则为张九龄、李林甫等修。三十卷。仿《周礼》六官内容。以三师、三公、尚书、中书、门下、九寺、五监、十二卫等为目,叙其职名、属佐、品秩、职掌及设官分职的沿革。

唐六典

三十卷,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开元十年 (722),中书舍人陆坚奉诏撰修《六典》,唐玄宗手写白麻纸六条,为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令以类相从,由丽正修书院总其事。开元十三年,丽正院改名集贤院,中书令张说充学士,领院事。徐坚受命主持撰修,而“历年未有所适”,不知从何处入手,玄宗又命韦述等参预撰修。十七年,萧嵩代张说为中书令知院事,韦述等则取玄宗所定“六典”之名,按照《周礼》六官所职进行编写,即所谓“摹周六官领其属,事归于职,规制遂定。”(《新唐书·韦述传》)经五年,至二十二年中书令张九龄知院事,撰修接近完成。二十四年李林甫代张九龄为中书令知院事时,撰修当已完成,故北宋时曾巩曾见到一个不全的传本,称“集贤院学士知院事中书令修国史上柱国始兴县开国子臣张 (九龄)等奉敕撰”(《元丰类稿》卷三十四)。李林甫又命学士在“以令、式入六司,像《周礼》六官之制”的基础上,再以“其沿革并入注”,二十六年定稿,二十七年 (739)上奏玄宗。因此,通行本都题名“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该书前后经历十三年,四易总纂官 (张说、萧嵩、张九龄、李林甫),参预撰修者可知考知十三人(徐坚、毋、余钦、咸廙业、孙季良、韦述、刘郑兰、萧晟、卢若虚、陆善经、苑咸、贺知章、赵冬曦)。关于该书成书时间的记载,由于对上述成书过程未作详细区分,因而出现不一致之处。如《大唐新语》、《集贤记注》、《新唐书·艺文志》和《玉海》都作开元二十六年,《唐会要》则笼统地记为“二十七年中书令张九龄等撰《唐六典》三十卷成,上之”。《大唐新语》等四家记载,是指该书正文、注文最后完成的时间。《唐会要》的记载,是全书的上奏时间,却又忽略了二十四年前中书令张九龄主持撰修正文,与二十四年后中书令李林甫主持撰修注文的区分。全书的编排结构是:卷一,三师、三公、尚书都省。卷二,尚书吏部。卷三,尚书户部。卷四,尚书礼部。卷五,尚书兵部。卷六,尚书刑部。卷七,尚书工部。卷八,门下省。卷九,中书省。卷十,秘书省。卷十二,殿中省。卷十二,内官、宫官、内侍省。卷十三,御史台。卷十四,太常寺。卷十五,光禄寺。卷十六,卫尉寺、宗正寺。卷十七,太仆寺。卷十八,大理寺、鸿胪寺。卷十九,司农寺。卷二十,大府寺。卷二十一,国子监。卷二十二,少府监、北都军器监。卷二十三,将作监、都水监。卷二十四,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卷二十五,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左右千牛卫、左右羽林军、诸卫折冲都尉府。卷二十六,太子三师、太子三少、太子宾客、太子詹事府、太子司直、太子左春坊、太子右春坊、太子内坊、太子内官。卷二十七,太子家令寺、太子率更寺、太子仆寺。卷二十八,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子左右司御率府、太子左右清道率府、太子左右监门率府、太子左右内率府。卷二十九,亲王府、亲王国、公主邑司。卷三十,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官吏、大都督中都督下都督府官吏、上州中州下州官吏、京县畿县天下诸县官吏、大都护上都护府官吏、镇戍岳渎关津官吏。就这一编排结构的表象而言,其正文可谓一部反映唐代职官制度的著述。但其“以令、式分入六司”,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又不可与通常的史志——职官志(或《百官志》)同日而语。其正文间或列入一些古代有之而唐代不常置的官吏,以及在漫长历史过程中官名、员品、职掌有所改易者,多在注文中有所交代,如卷一历述三师、三公、尚书都省,出注曰: “自太师以下,皆古宰相之职,今不常置,故备叙之。”又如卷二叙考功员外郎“掌天下贡举之职”,出注云:“开元二十四年,敕以为权轻,专令礼部侍郎一人掌贡举。然以旧职故,复叙于此云。”显然,该书所载,基本上与成书前后唐代所行用之制相吻合。注文所叙沿革,自秦、汉以下颇详,所涉范围亦广,土地制度、赋税土贡、都城规制、宫殿建筑,以及礼乐仪制、文化教育,乃至官营手工业的分化、宗教事务等等,都有记述。鉴于该书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便又引出是否行用的问题,历来争论颇多。开元二十五年,经全面修行的律、令、格、式颁行天下。该书于二十六年完成,二十七年上奏,如韦述《集贤记注》所说,“至今在书院,亦不行用”。所谓“不行用”,是指没有颁行天下。作为国家政权机构的构成、编制、权限等的规定,只需宰相、吏部掌握,不同于律、令、格、式必须经各级机构贯彻执行,因此只写成定本,不必颁布天下。虽未颁布,它还是发挥了行政法规的作用。《大唐新语》所言“迄今行之”,即指的是发挥着法律效用。宪宗时裴洎、白居易,文宗时冯定等的奏疏,都有 “请准 《六典》”、“谨按《六典》”、“据《六典》”等语,足以表明该书的行政法规效用是无需怀疑的。其书历时十七年、四易总纂官,文稿出于众人之手,自不免矛盾、错误、重复和漏略。该书现存最早刻本为南宋绍兴四年温州州学所刻,残存十五卷,中华书局1984年依原大影印。明正德二年刊本,除个别缺页外,相当完整。传入日本者,有近卫本、广池本,以正德本为底本,参校群籍,详加考订。中华书局1992年据以上诸本,出版有校点本,为迄今一完本。

唐六典

《唐六典》

署唐玄宋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实经张说、张九龄、徐坚等编就。约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 738 )。全书三十卷。按职官分卷。正文备述唐职官建制,注文叙其沿革,保存了唐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物方面的详细内客。唐人传写本已不存。宋刊以下各种版本,经传刻流传至今的有北京图书馆藏南宋绍兴本残卷(十五卷)和据清嘉庆扫叶山房本的光绪广雅书局本,日本有据明正德本、参校诸书而成的享保近卫本和在近卫本基础上整理而成的广池本。

☚ 唐律疏义   唐令拾遗 ☛

唐六典

书名。旧题唐玄宗御撰,李林甫等注,实出于张九龄、徐坚等手。始编于开元十年(722),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738)。共三十卷,以三师、三公、三省、九寺、九监、十二卫等为目,述其职司、官佐、品秩。记述详明,所据均属原始资料,具有较高史料价值。有些制度虽未完全实行,唐人讨论典章,也常加引用、但曾四易撰官,文稿又出自众人之手,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

唐六典

唐代官修政书。三十卷。卷首署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实际由张说、萧嵩、张九龄、李林甫等人监修,徐坚、韦述、毋照以及陆善经、苑咸等人编撰。成书时间开元二十六年。体例原是想模仿《周礼·六官》,因此在编写过程中曾出现了一些把上古制度和唐代所行制度生硬地进行比附的情况。实际上是以唐代所设政府各部门为纲,按照三公、三师、三省、九寺、五监、十二卫、东宫官及地方府、州、县等各级机构的顺序,分别叙述其职司、官佐及品秩。其间并辑录了大量诏、令、格、式的原文。国内现存较完整的版本主要是清嘉庆五年的扫叶山房本和光绪二十一年的广雅书局本。最好的版本则是1973年由日本广池学园影印的《大唐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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