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议法日本对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免除一部分债务或者用延期还债等办法整顿债务关系,预防破产的一种程序法。1922年公布,19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7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和议的开始;第三章:和议债权及其申报;第四章:债权人会议;第五章:和议决定;第六章:撤销和议;第七章:撤销让步及和议;第八章:罚则。和议程序,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议申请,法院认为申请没有理由的,驳回其申请;申请确有理由,法院作出和议开始决定,然后在债权人会议上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议决议,经法院认可后,和议即告成立。在和议程序中的债务人,不失去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但必须服从和议财产管理人的监督。如果在债权人会议上和议决议被否决,或者法院不认可债权人会议的和议决议,则和议没有成立,由法院以职权宣告破产。 和议法日本国会于1923年公布。主要内容规定,债务人在面临破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按和议程序解决,申请如符合法定程序,债权人不得拒绝。在和议不认可或和议废止时,法院可根据债务人申请或依职权宣告破产。该法旨在避免债务人破产,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缓和有产者内部的矛盾,以利于巩固统治。曾进行修改,至今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