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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4月23日在北京签订,7月25日起生效。
共17条。条约规定双方将本著友好合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通商关系。两国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缔结包括长期协定在内的多项协定,以保证相互间的商品流通。
在有关两国间的通商航海和其他一切经济联系方面,双方将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缔约任何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另一方境内在各方面享受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条约并有一个附件,规定缔约一方可在另一方设立商务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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