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张宝等殴人致死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张宝等殴人致死案 张宝等殴人致死案此案发生在明嘉靖年间。据《谳狱稿》载:直隶松江府华亭县民张宝乃张汴过继义子,陆濂乃张汴之子张捆所雇工人。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十二月官府征役挑吴松江河大堤,差吏金麟给张家多派夫役。张捆怪其不公,对张宝等说若碰见金麟一定要辱骂他一顿。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正月十六日,张宝等赴工地时正巧碰见金麟。张宝与陆濂拦住金麟互相厮打,并不曾伤人。金麟兄弟金麒得知,同其义子金佑前来救护。张宝抓住金佑,陆濂用砖块将金佑左右肋等处殴伤,于当月二十九日金佑身死。案发后,华亭县将张宝、陆濂依照“同谋共殴伤人致其身亡”之条分别首从分处绞刑,杖一百,徒三年。案结申报刑部核准。经会审,刑部查得,张宝与陆濂殴打金佑时,张宝手执板、陆濂手执砖块。“夫板长物,其伤必长,何检伤痕,俱系量围?当时问官不曾定执某伤出于张宝,某伤出于陆濂”即当时法官并没有确认哪处伤痕为张宝所致,哪处为陆濂所致,而“草次取供,苟且定罪”,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因此,刑部认为此案“情有可疑”,奏请暂缓执行原判,待进一步查得确证,再作判决。 ☚ 简仁三犯窃盗案 马寿等盗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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