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规范人民检察院组织和活动的专门法律。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于1979年7月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四号令公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法律共三章28条。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并于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六号令公布施行。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仍分三章,共28条。 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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