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准备金dāi zhàng zhǔn bèi jīnрезéрвный фонд для возмещéния безнадёжного дóлга呆账准备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其年初贷款余额(不含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委托贷款和拆借资金的余额)的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以核销银行贷款呆账损失而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在我国,凡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都可以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发生贷款呆账损失时,应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呆账准备金限于核销贷款本金。对于贷款应收利息的损失,或直接计入损益,或冲减坏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按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以作为核销呆账贷款损失准备的基金。根据财政部 《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我国银行的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为1‰; 农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贷款为2‰; 进出口贸易贷款为1. 5‰; 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为2‰。下列贷款不提取呆账准备金: ❶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❷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贷款; ❸以各种财主 (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 作抵押的贷款; ❹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拆借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