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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一种处分。指罗马市民因做了有损名誉的事情而使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包括 (1)无信用,即在法律行为中作伪证或事后拒绝作证及以文字侮辱他人,此种人在法律上失去作证人和请人作证的权利。(2)丧廉耻,即因罪判刑或从事卑鄙职业及其他不名誉事情,此种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服兵役,并且诉讼权受到限制。(3) 污名,即指因行为卑劣而为人所不齿,此种人不得任监护人和作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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