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土地证书
根据甘肃省土地管理局1989年3月23日发布的《甘肃省颁发土地证书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实,吊销其土地证书:1持证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2)以假名称、假姓名冒领土地证书的;(3) 擅自涂改土地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材料的; (4)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 (5)用非法手段领证或换证,侵犯其他单位、个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裁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登记和吊销土地证书的。对伪造土地证书情节严重者, 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