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1990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同日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共19条。该法规对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内容、形式、程序作出规定。并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对复议后的决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报告上级法院和检察院。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 000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