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❶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之一的变更。 ❷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即对合同标的、质量、数量和其他条款的补充、修改、限制等等。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根据中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1)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计划的执行; (2)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3)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的;(4)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有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 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的一种方式。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三项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应当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原本合同关系不存在,即无从发生合同关系的变更; 第二,当事人之间须就合同的变更达成合意; 第三,须有合同关系的变更。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的变更分为要素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前者是构成合同关系内容的给付的变更,也称为合同标的的变更。标的之外的变更为非要素变更。合同变更的方式原则上同于原合同成立的方式。 ☚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法律效力 ☛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办理。 ☚ 履行期 合同的转让 ☛ 000068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