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道德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它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工作中的表现,是评价司法人员职业活动的善恶、是非、荣辱的道德标准。在阶级社会中,司法道德是受一定阶级的制约,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剥削阶级的阶级本性决定了它们的司法道德,一方面提倡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清正廉明、恤刑慎罚。另一方面又把贪赃枉法、官官相护、挟私报复、主观臆断、刑讯逼供视为高明。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司法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从而决定了它与剥削阶级的司法道德有根本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要求司法人员做到:立场坚定,爱憎分明,体贴群众疾苦,为人民解难排忧;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廉洁清正,不受贿赂;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刚直不阿,不畏权势;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慎审明判;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革命人道主义。这些司法道德规范也是司法人员应具备的道德品质。 司法道德职业道德之一。司法(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基本内容为:忠于法律、尊重事实;公正廉洁,严格执法;知法守法,以身作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