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体制的演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体制的演变 司法体制的演变长期以来,葡萄牙在澳门实施殖民管治,其司法机关直接隶属于葡萄牙司法机关,是葡萄牙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在1974年葡萄牙 “四二五” 政变以前,澳门地区是葡萄牙的一个 “海外省”,澳门仅 “享有行政和财政的自治权”,而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不能“自治” 的,仍由葡萄牙这个宗主国来行使。“四二五”政变后,葡萄牙积极推行非殖民化政策,扩大澳门的自主权。1976年通过的《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门地区“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的自治权”,但司法权仍然牢牢地掌握在葡萄牙的司法机关手中。澳门法院只有初审权,上诉审及终审权属葡萄牙中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澳门检察院则直接隶属于葡萄牙总检察官公署领导。澳门的法官、检察官分别由葡萄牙法官最高委员会、检察官最高委员会负责任职。1987年中葡两国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后,为了适应澳门过渡期新形势的需要,葡萄牙于1989年修订宪法中有关澳门的条款。1990年又修改《澳门组织章程》,明确规定赋予澳门地区拥有“适应其特点的、自身的司法组织,该组织享有自治权”。1991年6月,葡萄牙国会通过《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为了实施该纲要法,1992年,澳门总督又颁布《澳门司法制度法》和《审计法院规章法》。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澳葡政府建立起新的、相对独立的司法体制。在新的司法体制中,原澳门初级法院、刑事预审法院、行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继续保留,新设立高等法院和审计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运作。高等法院受理全澳门地区的上诉案件,在多数情况下其判决具有终审性质。而审计法院则享有财政监督权和审判权。此外,还设有 “司法委员会”和 “司法高等委员会”,作为司法官的管理和纪律机构。但是,澳门仍有一部分案件的终审权保留在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宪法法院里。只有当葡萄牙总统依照《澳门组织章程》 的规定,授予澳门法院“完全和专属” 的审判权时,澳门才能获得完整的司法自治。1999年6月1日,葡萄牙将终审权完全下放给澳门高等法院,司法高等委员会的权力也转给司法委员会。 ☚ 双层双轨立法 法院的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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