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登记暨公证总库
支持法院、检察院、登记及公共公证的部门等的设立与运作的自治基金。公库由一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委员会由司法事务司司长、总督所指定的一名财政司代表及司法事务司行政暨财政管理厅厅长组成,并由司法事务司司长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的权限为:(1)决议一切与公库管理有关、而非由法律规定不属该会权限的事项;(2)在法律限制内,实施属公库负担的开支及其他在资源上的运用;(3)接受不附条件的赠与、遗产或遗赠,或接受附有条件的赠与、遗产或遗赠;(4)向有权限机关呈交预算及管理账目,以求核准;(5)就转让属公库所有的物品、用品及其他动产时是否对公库有利发表意见;(6)建议有关机关采用有利于适当管理公库财政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