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
依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第12条第6项及外国人投资条例第13条第6项的规定而订定。具体内容包括:
❶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以购买由国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并委托国外承销机构销售的受益凭证的方式进行。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受益凭证所募集的汇入款项,应成立单独的信托基金,并依规定管理经营。
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受益凭证向华侨及外国人募集信托基金,应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核准。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时,应报请“财政部”商得“中央银行”的同意。基金所募集所得款项在汇入时,应报请证券主管机关函转外汇业务主管机关备查。
❸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信托基金所得的现金股利及利息收入,应每年一次分配给受益人。但资本利得及股票股利为基金资产,不得分配。
❹受益凭证于发行日起届满两年后,受益人有权申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买回。
❺受益凭证受益人依前面规定每年分配所得,可以申请结汇。受益凭证由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买回者,受益人就买回价款,得一次全部申请结汇。受益凭证受益人在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分派信托基金资产时,就所得之价款,得一次全部申请结汇。
❻受益凭证受益人按规定申请结汇时,应自发放之日六个月内,由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检同证券主管机关核可的受益人名册文件及税捐稽征机关完税证明,送请外汇主管机关查核结汇。受益凭证受益人依规定申请结汇时,应自买回或分派日起六个月内,由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检同证券主管机关核可的受益人名册与文件,送请外汇业务主管机关查核结汇。如前所定的六个月期限,如有正当理由,得于限期界满前,向外汇业务主管机关申请展期。但延展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