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总督府评议会日本殖民者为体现其统治的“民主”、“台湾自治”而设立的台湾总督府决策咨询机关。1896年成立。评议员由总督府主要成员,包括总督、民政局长、军务局长、警察局长、文教局长和民政参事官等人组成,成员一律由日本天皇和内阁首相任命。其职责是决定法令,答复总督咨询的事项。但评议员的选任、会议的召集、咨询的事项、对所提意见是否采纳,完全由总督一人自由裁量,评议会对台湾的律令和立法无权过问。因而,它既非民意机关,更不是权力机构。评议会曾于1906年废除,改为在总督府内设律令审议会,专从事律令的审议工作。1921年,再度恢复总督府评议会,由总督任会长,总务长官任副会长,成员除3人为总督府官吏外,其余22人由所谓“民选”产生,其中日本人和台湾人各半,任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