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和平条约”
台湾国民党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同日本吉田茂政府签订的“双边和约”。1952年4月28日,台 “外交部”长叶公超与日本方首席代表河田烈在台北签订了“中华民国与日本国和平条约”。条约共14条,文中称:日本“业已放弃对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台湾当局则放弃“对日赔偿要求”。双方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建立正式 “外交关系”,并 “商定一项条约或协定”,将双方“贸易、航业及其他商务关系,置于稳定与友好之基础上”,加强 “彼此合作”。条约附 《议定书》一份。台湾当局代表在条约签字后发表谈话表示,希望条约将为台日 “进一步的合作开辟一条大道”。日本据此条约曾长期追随美国制造 “两个中国”,鼓吹“台湾归属未定”,并支持 “台湾独立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