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高利贷信用
一种利息很高超过剩余劳动的信用。高利贷同一般信贷是有区别的。高利贷的利率一定高于正常借贷的利率水准,或高于官定利率。中国古代明清时期曾有规定,超过月息3分的利率应为被限制的高利贷。随着年代和社会经济情况的不同,利率也时高时低,但贷款的利率到底到什么程度为高利,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界限,较为科学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是超经济剥削。
高利贷在原始公社制度瓦解时期就已经产生。马克思曾指出:“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极不相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71页)。那时,由于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同时分化出富裕家族与贫穷家族,货币资财集中在某些富有家族手中,而另一些贫穷家族则因各种原因而需要货币,这就成为产生高利贷的根源。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就有古代高利贷。据《管子》记载,当时借贷的手段分为粟和钱两种。借贷的人数达3万户,借贷额用粟计算是3000多万种, (1种是6斛4斗)。用钱计算是3000万。可见当时放款收高利的事情非常普遍。《史记》记载,孟尝君当齐国的相,其封邑的收入不够养食客的支出,于是把钱借给薛国的百姓放债收息,派冯驩去收债,一次曾收到利息钱10万。这种借贷实为高利贷。
古代的高利贷者,首先是商人,其中,特别是货币经营者。因为他们手中有大量的货币。其次是寺院、庙宇、教堂、修道院等,因为它们有善男信女的布施,还有富有者害怕被抢劫而寄存在那里的钱财。西欧中世纪的教堂和修道院名义上禁止放债收息,实际上它们把作为担保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用这种迂回的方法占据了大量的土地和财产。中国古代的寺院、庙宇都积聚了大量的货币资财,从事高利贷活动。
古代高利贷的对象,主要是小生产者,也有奴隶主、地主阶级和官僚显贵。小生产者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满足温饱的生活,不得不告贷以获得购买手段换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寄生阶级借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仍然是小生产者的劳动产物。
古代高利贷信用的特点是借贷利率不一,因人因地因时而高低悬殊, 由债主对借款人的亲疏关系随意决定利息的高低。
古代高利贷的种类、名目繁多。最初以实物形式比较普遍。在中国长江、黄河流域常有如:钱利、谷物利、油利、牛利、猪利、布利、盐利、青苗利等等。
古代高利贷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起了破坏小生产,使生产日益萎缩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促进自然经济解体的同时,对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在商品货币经济日益发展的条件下,借用高利贷者在高利贷的盘剥下,不能不把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卖,以便获得货币用以支付利息和还债,这自然就促使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有时高利贷者也把获得的高利收入进行商品生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