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雅典的婚姻家庭法
雅典是古希腊社会的主要国家之一,其在奴隶制的基础上曾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制度,但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婚姻家庭领域,雅典妇女并无权利可言。雅典的婚姻关系还保留买卖婚的痕迹。结婚之前须缔结婚约,婚约由女方的父亲与未婚夫订立,未婚夫须向其岳父交纳牲畜或其他贵重物品作为买妻费,岳父则向女婿赠送礼品,以示对婚约的承诺。女方仅是婚约的客体。重视订婚仪式,不举行庄严的订婚礼,婚姻就不能成立。法律只准许公民之间通婚,异邦人即使很富有,在取得公民权以前不能与雅典公民结婚。准许近亲结婚,表兄弟姐妹间,甚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均可结婚。一夫一妻制仅对妻子而言,丈夫可以公开纳妾,并还有女奴供他使用。丈夫与人通奸,法律并不干涉。妻在家庭中的地位“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丈夫有权离弃其妻,妻若离婚,则必须向执政官提出申请书,由执政官审查批准,手续十分复杂。家长在家庭中对妻及其子女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力,必要时可将妻或子女逐出家门或出卖为奴。梭伦改革后,家长的特权受到一定限制。财产继承权只给男子,遗产由儿子共同分配,但长子取得的财产份额要比其他弟兄稍多。女子只能在出嫁时从兄处获得嫁妆。梭伦改革前,雅典只有法定继承,其顺序是儿子、兄弟、侄、伯叔、堂兄弟等,如死者无兄弟、侄辈,则姐妹及甥女可继承。梭伦改革后,规定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准许遗嘱继承,但立遗嘱人必须神智清楚,未成年人、养子和妇女不能立遗嘱。如财产所有者只有一女,可将财产遗嘱给家庭以外的人,但接受遗嘱人必须娶其女。有数女时,接受遗嘱人有责任将其他女儿嫁出,并一一赠予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