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赋·算赋
❶我国汉朝开始征收的人头税。前者适用于未成年人,后者适用于成年人。汉高祖四年 (公元前203年)开始施行。当时规定: 凡是7岁至14岁的未成年男女,每口每年交20钱;汉武帝时改为从3岁起征,每口每年交23钱;汉元帝时又改为从7岁起征。至汉末,有自1岁起征的。是为口赋。算赋的课征对象为15岁至56岁的成年男女。税率为定额税率,每人每年纳税120钱,谓之一算; 商人和奴婢倍算,即每人每年纳税240钱。为了鼓励人口增殖,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 又规定对15岁以上到30岁的未嫁女子,课以五算,即每年纳税600钱。以后,算赋的起征年龄和征收数额屡有变更。类似的人头税在汉以前就已存在。
❷元朝时按户、丁或资产征收的赋税,亦称算赋。据《续文通考·户口考》: 中原以户、西域以丁、蒙古以马牛羊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