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口分田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口分田唐代实行均田制时的一种份地。相当于北魏至隋的露田。开元二十五年令,丁男给田百亩,其中二十亩分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老年及重病残废的人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给口分田三十亩。口分田不得买卖,耕者死亡后,即交退给官。 口分田唐代实行均田制时的一种份地。相当于北魏的露田。武德七年(624)规定:男十八岁以上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口分田种植谷物,身死要交还。兼营工商业的减半授给,狭乡不给;奴婢、耕牛不给;休耕田加给一倍,狭乡不加;老年及残废人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给三十亩;口分田不得买卖,但自狭乡迁到宽乡者例外;已卖田不迁的,不再给田;凡给口分田,皆从近便,如本县无田,可在近县给田;授田和还田都在每年十月,十二月办理完毕。 口分田land allocated according to the number of people又称谷田。唐行均田制时计口分配专门种植谷物的土地。相当于北魏至隋均田制中的“露田”(即旷野空地,上无庐舍树木,专供种植各种大田作物的土地)。按规定,男及丁年课役则授口分田,老免役和死亡则收还;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年需休耕的土地加倍授给;工商业者授田,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口分田不得买卖,但迁徙宽乡者例外;已卖田但不迁的,不再给田;授、还皆在每年十月至十二月结束,授田先贫及课役者;凡田地,乡有余则给邻乡,县有余则给邻县,州有余则给邻州。 口分田 口分田参见 “露田”。 ☚ 正田 官田 ☛ 口分田唐行均田制时计口分配种植谷物而要交还的田,相当于北魏至隋的露田。按规定,凡男子年18岁以上每人授田80亩,奴婢、耕牛均不授田;工商业者减半,狭乡不给;休耕田不论一年或二年,都加一倍,狭乡不加给。年老达60岁还一半,身死后全部交还。口分田不得买卖,自狭乡迁宽乡者例外;已卖田但不迁的,不再给田。凡给口分田,皆从近便,本县无田,从近县给田。授、还都在每岁10月,12月结束。 口分田 口分田唐均田令中计口授田、种植谷物的土地。口分、口田之称,见于《关东风俗传》 ( 《 通典》引)。《唐律疏议·户婚》云: “口分田, 谓计口受之, 非永业及居住园宅”。均田令规定: 口分田, 成丁而受, 老则还官, 更以给人。口分田不得买卖, 违者处以笞刑, 地还本主,财没不追。但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 或迁宽乡时出卖, 亦予准许。参见 “均田令” 。 ☚ 自田 诸驿封田 ☛ 口分田 口分田亦称“谷田”。唐代实行均田制时计口分配的专门种植谷物的田地。相当于北魏至隋代均田制中的露田。规定,凡男子年18岁以上每人授田80亩; 工商业者减半,狭乡不给; 年需休耕的土地加倍授给; 老男和有残疾者40亩,寡妻妾30亩; 年老(60岁) 还一半,身死后全部交还。口分田不得买卖,但自狭乡迁宽乡者例外; 已卖田而不迁者不再给田。还田授田一般在每年的10月。 ☚ 职分田 永业田 ☛ 口分田唐代均田制授田之一。北魏作露田。指受田者有权使用,但无权世袭或变卖的土地。通常占正丁受田数的十分之八。唐代西州(治今新疆吐鲁东南高昌故址)、庭州(治今新疆吉木萨尔北破城子)等地亦行均田制。 口分田均田制实施期间的田名。初名露田。北魏规定露田可加倍授受。东魏、北齐间麻布之区麻田授受同蚕桑之区,更名为永业田后,即名露田为口分田,取消了倍田。隋唐世继之。隋唐均田制规定:丁、中受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人给四十亩,寡妻妾给三十亩。丁、中以外的人为户主者给四十亩。狭乡按宽乡额减半授给,受田不足者可在宽乡遥授。僧徒、道士给三十亩,尼、女冠给二十亩。工商业户在宽乡者给四十亩,在狭乡者不给。年老、身死者还给官府。一般不得买卖。唐代规定,由狭乡迁往宽乡,或卖充住宅、邸店、碾磑时,可以出卖口分田;凡受露田或口分田之丁、中,均有缴纳田租的义务。参见“露田”、 “丁中老小”及“租庸调”。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