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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生员考试不合格而采取的降级处分之一种。清初沿明旧制,各省府、州、县学岁考生员行六等黜陟法,然视明更繁密,增发社一项。即岁考列五、六等者由儒学降入乡社学,曰发社。道光以后,发社名目渐废除。详“六等黜陟法”。
明清时期府、州、县学生员降级处分的一个等级。明清时期,提学官上任之后,要轮流对管内府、州、县学生员进行“岁考”。凡岁考列入劣等者,则由县学降入社学,称为 “发社”。参见 “岁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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