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敕官流外官名。宋初置于中书门下后省,掌发制敕之事。 发敕官给使名。隶制敕院沿堂五院。掌发送中书敕命。淳化二年改为承旨官(《宋会要·职官》3之26)。
发敕官吏名。由中书省五房五院行首司差三省发敕官依名次填充。职掌发放皇帝降出文字于所属官司或官员。南宋淳熙三年后,“承受御封文字”改由“发敕官亲行发放,不得令亲从、亲事官承发所属”。这是一个变化。因皇帝降出文字机密等级最高的称“御封”,原归亲从、亲事官发放,至是改由发敕官专送(《宋会要·职官》2之34《通进司》,并参《宋会要·职官》3之26《五房五院》)。
简称副知《宋会要·职官》2之50、51:“祖宗旧法进奏官以一百人为额,……近据有司失于参照祖宗条格,却衮同拣中副知、书写人一处权行纽计。……(淳熙十三年)诏都进奏院减进奏官十人、副知三人。”
简称❶监检院。《玉海》卷168《景德检院》:“乾道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监检院李木请因名责实。”《宋会要·职官》3之70:“乾道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监登闻院李木言。” ❷监院。《咸淳临安志》卷8《院辖·登闻检院》:“监院张叔振《记检院题名》。”
职源与沿革太宗雍熙元年(984)七月十二日(庚申)由匦院改名(见《分纪》卷14《登闻检院》,参《长编》卷25)。景德四年五月十三日改为登闻检院(《玉海》卷168《景德检院》、《长编》卷65)。
职掌凡文武臣僚不得由閤门通进朝廷、皇帝文字者,或臣民有冤申诉者,可击鼓往鼓司投状、投书。不先经鼓司投状,匦院不予收接(《分纪》卷14《御史台·附登闻鼓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