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地位的确立作为关贸总协定成员的发展中国家,除享有其它缔约国的一般权利以外,还享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这些特殊待遇主要包括:在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作出关税减让时,不得期望发展中国家作出对等的回报,发达国家对部分产品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经贸合作,可以相互给予贸易优惠而不必把这种优惠同时给予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或外汇储备下降,不足以满足经济发展规划的进口需求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为了建立一项新兴产业,发展中国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或保持关税结构的充分弹性,比发达国家更灵活地调整税率; 总协定承认贴补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规划的组成部分,允许它们必要的出口补贴。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时,取得发展中缔约国的地位,便可享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