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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的刑法术语。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关于重大案件量刑标准的通报》中规定:首要的严重的反施政秩序犯,应处重刑,一般的反施政秩序犯,可依其危害秩序的大小、主动被动而个别处以徒刑。并以晋中行署所报魏成龙案为例,该犯曾任伪闾长及民卫军分队长,因捉获我民兵一人捆送伪乡公所遭杀害,应定为反革命罪。晋中解放后,“经我们民主区公所决定将他霸占其叔母之财产全部退出,该犯含恨在心,意图谋杀其叔母,幸经群众拉开,用刀刺伤三处,致成重伤。这种行为,是反施政的罪行,也不同于私人报复性的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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