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县长考试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县长考试暂行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制定。1928年10月公布施行。共二十八条。规定县长考试在考试院依法行使考试权以前,由国民政府依本条例委托各省政府举行。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有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政治、经济、文哲、社会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等四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县长考试。考试分第一、二、三、四试,前三试以笔试行之,第四试以口试行之,并对各试科目、记分和分等办法作了规定。考试及格人员,由省政府分发学习,俟期满甄别及格后以县长任用,但取列甲等者,得由省政府核定,免除学习。县长考试以典试委员会行之,置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襄校委员,考试事竣即行裁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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