厩律律名,中国古代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有《厩苑律》,又称《厩律》。其内容包括苑囿管理,为秦单行法律的一种。汉《厩律》为九章律之一篇。《魏律》十八篇删除《厩律》,有关内容并归邮驿令。《晋律》二十篇设《厩牧律》。自宋及梁,法典中之篇名复称《厩律》。北魏太和中更名《牧产律》,至正始年间复名《厩牧律》,北齐 后周未再更改。隋《开皇律》将库律及厩律的内容合并起来更名《厩库律》,后为唐、宋律所沿用。《明律》将厩事的有关规定并入《兵律》一章,称《厩牧》。《大清律例》与《明律》基本相同。 厩律中国古代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周礼·地官·司徒》载: “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牛人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1975年陕西岐山县出土的西周铜器𠑇匜铭文中有牧牛一职, 说明《周礼》有关西周已设职掌管厩牧的记载是可信的。秦代有《厩苑律》、《牛羊课》。汉《九章律》将厩律列为其中一篇。汉以后,《魏律》十八篇未设厩律。《晋律》二十篇有《厩牧律》。自宋及梁,法典篇名复称《厩律》。后魏太和中更名《牧产律》,至正始年复名《厩牧律》,北齐、后周未再更改。隋《开皇律》把库律同厩律合并起来更名为《厩库律》,后为唐、宋律所沿用。唐代在《厩库律》中规定牲畜的饲养、管理和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1) 官有牛、马、驼、骡、驴等牲畜的死亡和丢失数,超过《厩牧令》规定的限额,或未完成规定的繁殖数额的,牧养人要受惩罚,一头笞三十,三头加一等,过三头杖一百,十头加一等,罪止徒三年。(2) 对官用马匹等牲畜每年皆派官吏进行检验,上报老病不堪乘用的马匹不实者,一头笞四十,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因检验不实致使价有增减者,要把增减之数计算出来,重者以坐赃论。钱入私囊的以盗论,等等。宋、明、清律有关厩牧的规定与唐律基本相同。 厩律参见 “厩”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