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国防的法律法规,对国家国防利益造成威胁和侵害的犯罪。此类犯罪均为新设罪名,包括: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阻碍军事行动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暴力、威胁的方法,未使用此方法不构成本罪。其主体必须为非军职人员,其主观罪过为故意。阻碍军事行动也必须是故意的行为,这里的军事行动还包括演习等,同时,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这三个罪名其主观罪过为故意。其从重情节为战时犯此三罪。由于犯罪人的故意破坏会直接导致军队战斗力的下降,故其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很大。因此,一旦有此行为,不必等到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
故意或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这一共是四个罪名。故意就是指明知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不合格而提供。过失则是确实不知晓其不合格而认为是合格品予以提供。现代战争是高科技战争,不合格的军用物资会导致军队战斗力下降,甚至直接影响战争的成败。因此,故意提供不合格品者主观恶性极大,故应当严惩; 而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鉴于其主观恶性不大,定刑也较轻。
扰乱军事禁区、管理区罪。这两罪要求首先有聚众情节,其次,必须情节严重。此罪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此罪主体只能是非军职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如在制止犯罪时为给犯罪分子以威慑而冒充等行为则不属犯罪。由于此罪性质恶劣,有损军人形象,故不要求骗得财产的数额即构成本罪。
煸动军人逃离部队、雇用逃兵罪。这两项罪名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且雇用必须是出于故意,若不知其是逃兵而雇用则不为罪。
循私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此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征兵人员。主观罪过为故意,因疏忽而输送不合格兵员不构成此罪,且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妨害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造、买卖部队专用标志罪。其中妨害方式有伪造、变造、盗窃、抢夺,上述犯罪不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法制造只有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犯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训、服役罪。这三个罪名其构成要件首先是战时,其次是情节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战时提供虚假敌情罪。要求其时间是在战时,主观罪过是故意,若是提供情报失实则不构成此罪。同时,若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为非现役军人。
战时造谣惑众罪。其主体为非现役军人,时间限为战时,主观罪过为故意,即希望引起军心动荡、军人恐战、厌战等。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可定罪。
战时窝藏逃兵罪。其主观罪过必须是故意,若不知其是逃兵则不为罪。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是犯罪,在非战时无法构成此罪。
战时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此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用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单位。军事订货关系到军队的战备、补给等,若拒绝或延误交货则易贻误战机、增大伤亡。故当其行为情节严重时就构成犯罪,同时,对其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服从军事征用是公民的义务,拒绝征用即是对此义务的规避,故当其情节严重时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