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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卫生法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卫生法规health legislation

系国家与政府对卫生工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规是依据国家宪法、建设方针、任务与具体情况而制订的。对国家建设、社会安定、人民健康有重大意义。各国都有其本国的卫生法规。我国先后制订并颁布了《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等。

卫生法规

国家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制定或批准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法令、条例、规程等法律性文件的总称。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

卫生法规

为保障人民的健康,发展卫生事业而制定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条例、规则、章程、办法等文件。

卫生法规health legislation

是社会卫生保健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及社会主义建设方针政策和任务而制订的。它包括有关卫生工作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办法等具有法律规范的各种文件,如《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等。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发展卫生事业。

卫生法规

卫生法规

卫生法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宪法》 的规定及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为保障人民的健康,发展卫生事业而制定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办法等具有法律规范性的文件。各项卫生法规的实施,按照各自的特定要求,对相应的社会人群或医药卫生人员、卫生机构发挥制约作用。党和政府重视卫生法规的建设工作,把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及实施办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国初期就为卫生工作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四项原则。它开辟了中国卫生工作的道路,指明了正确方向,保证了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这四项原则是制定一切卫生法规的政策依据。
中国卫生立法的发展 新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党和政府根据国家的性质和建设的需要,逐步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建国初期,国家陆续发出了一些指令性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作好卫生工作。这些文件是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都必须执行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权威性、规范性,起到了法规效力,并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修订,使之更加完善。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对打击帝国主义毒化中国的企图,保护人民健康,恢复和发展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国家对那些直接关系人民健康的疾病,采取了果断措施,制定并颁发了一些法规。比较早的有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同年10月卫生部制定了 《种痘暂行办法》。1950年11月卫生部经政务院核准颁布《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55年卫生部颁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管理的疾病有鼠疫、霍乱、天花、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斑疹伤寒、回归热、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炭疽病、波状热、森林脑炎、狂犬病等18种。1956年又将血吸虫病、钩虫病、疟疾、丝虫病、黑热病、恙虫病、出血热等7种疾病列为传染病管理范围。由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严格管理,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努力,天花已经消灭; 鼠疫、黑热病、回归热、斑疹伤寒等也已经基本消灭; 其他传染病的发病率也不同程度的下降。为恢复和健全十年动乱期间被破坏了的合理规章制度和法规,1978年卫生部又发布了 《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以加快控制和消灭危害人民健康比较严重的疾病。
控制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国内传出是防止疾病传播的重要措施。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规则的通令》,同年12月卫生部公布《交通检疫暂行办法》,对鼠疫、霍乱、天花、斑疹伤寒、黄热病、雅司、麻风、炭疽病、流行性脑炎、鹦鹉热及其他传染病流行时施行临时检疫办法。1951年2月卫生部发布《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上述陆路、海上、航空检疫暂行规则、办法,起到了控制传染病流行,防止疾病传入传出的作用。在经过几年实际工作的基础上,195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8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公布施行。这是第一个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卫生法规。该条例规定对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等传染病进行检疫。检疫疾病范围比过去缩小了,说明控制疾病的能力加强了。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该条例的《实施规则》由卫生部于1958年3月颁布施行。它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入传出,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人民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卫生事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卫生部于1977年9月颁布了经修订过的《实施规则》。为了保障进出境旅客、交通员工和中国人民的健康,加强疾病监测,收集和积累国内外疫情资料,总结分析,找出疾病传播及流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卫生部于1980年6月制定了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对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登革热、斑疹伤寒和回归热施行监测。因此,在中国传染病管理上就分为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食品卫生方面,鉴于食品卫生的状况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早在六十年代就实行了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先后制定、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标准及管理办法。卫生部针对十年动乱期间的破坏,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于1979年10月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之后,还制定了《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但是,过去的卫生法规从道德规范要求得多,对违反卫生法规者应承担的责任和如何处理等,大多数没有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食品污染的因素和机会有所增加,过去的卫生法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形势。于是,卫生部又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经过两年多的反复研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聘请有经验的专家修改,报经国务院核准,送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于1982年11月19日起试行。
卫生法规的形成过程一般是先根据当时存在的重要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形成初步文件草案,经过实践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和积累一定资料,掌握一定情况后开始起草,制订各个单项规定,逐渐充实内容,发展为比较全面的法规。卫生法规中涉及面宽,需要社会上各方面、全国人民都要遵守的,或与经济发展、国计民生关系比较大的要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有些牵涉各部门通力协作,在一定范围内遵守的,报请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审议批准; 有些只在卫生系统内部起作用的或规定卫生机构、卫生人员该怎么办的,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颁布。1949~1982年陆续发出的指示、通知、通报、批复等指令性文件约800多件,其中卫生法规性文件191件。卫生法规中卫生防疫类78件,医政管理类24件,药政管理类18件,中医类3件,妇幼卫生类14件,科学教育类26件,计划财务类11件,人事管理类17件。
中国卫生法规的特点 中国卫生法规有三个特点:
❶从实际出发。实际是立法的根据。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它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制,外国的经验只可借鉴,但要适合中国国情,要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外国有的法,中国可以参照建立,外国没有而中国实际情况需要的可以立。从实际出发,主要是总结中国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实际经验,从实际中产生法律。新中国建立三十多年来,中国卫生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卫生工作者明白哪些办法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哪些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人民群众不易接受。制定法规时,要考虑到国家大、人口多、经济落后、科学文化水平低、各地工作基础不一、工作进步有快有慢、条件有好有差等情况。制定法规要考虑到全国情况,凡写在法规上的内容应该是经过努力多数地区、多数人都可以做到,可以实现的任务,可以达到的目标。
❷走群众路线。中国卫生法规是面向广大人民,并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法律要求人民群众共同遵守,制订卫生立法必须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把各方面的矛盾都摆出来,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尽可能把正确意见集中起来,用法律形式固定起来。这样才能真正符合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才能行得通,才能起到法律保障作用。
❸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的着眼点立足于宣传教育,教育人民认识遵守法规是公民的义务,维护法规就是保护人民的、其中也包括自己的利益。卫生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都要坚持进行宣传教育,讲清道理,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对那些不顾人民利益,无视法纪的人必须惩罚,打击,直至刑事处罚。
卫生法规的建设任务 三十多年来中国颁布了许多卫生法规,它对防病治病,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增强人民体质,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今后要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要继续制订和完备各种法律。做好卫生工作,发展人民卫生事业,一靠政策,二靠科学。法规是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条文化了的政策。因此,加强卫生法制建设是卫生工作实现伟大战略目标的重要方面。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根据宪法的要求,把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医疗卫生机构的职权、任务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分别急缓,先把卫生工作的单项法规健全起来。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订一个,能制订一部分的先制订一部分,有几条搞几条,不成熟的可先搞草案,内部试行。依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再逐步制订和健全基本法。要制定一批新法规,同时要废除一些过时的旧法规, 还要修订一些内容不完全适用的法规。为此,有基本法、有单项法; 有新制定的法规,有过去制定而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修订了的法规,逐步形成具有中国卫生工作特点的社会主义卫生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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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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