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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47年3月12日公布施行。共十二条。规定卫生技术人员考试分甲级、乙级二种。考试分初试及再试:初试分体格检验、笔试及口试,笔试科目又分专门科目和普通科目;初试及格予以训练,期满举行再试,再试就训练科目进行考试。考试及格人员,甲级以荐任职或其相当职务任用,乙级以委任职或其相当职务任用,并由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后附卫生技术人员考试应考资格及笔试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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