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占山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占山法东晋以来,南北权豪竞相兼并土地占山护泽,屡禁无效。南朝宋大明(457—464)初年,在羊玄保建议下,就占山护泽颁布条制:(1)废止壬辰之科。(2)官僚贵族及百姓以品秩占有山泽。一品二品三顷,三品四品二顷五十亩,五品六品二顷,七品八品一顷五十亩,九品及百姓一顷。(3)原先占有,凡已开发者,追认为先业,不予追夺。足额者不准再占,不足者依限占足。(4)所占山泽,条上资簿,缴纳资产税。 (5)限外再占,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