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南洋通商大臣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南洋通商大臣 简称“南洋大臣”。官名。前身为五口通商大臣,1866年(同治五年)因通商口岸扩展至长江三口及潮州、琼州、台湾(今台南)、淡水,遂改称南洋通商大臣。管理东南沿海及长江各口通商、交涉事务,兼办海防、关税、军事工业等。列于总理衙门之下,小事自办,大事请旨,所办事项例皆由总理衙门承转。1873年起由两江总督兼任,此后成为定制,势力仅次于北洋大臣。 南洋通商大臣职官名。清末设置的办理长江口以上各口岸商务外交的钦差大臣。它的前身是五口通商大臣。1844年,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因而特设五口通商大臣。1861年,总理衙门成立时,下辖五口通商大臣,原由两江总督兼任,1862年,迁移上海后,有时也用“上海通商大臣”或“上海钦差大臣”的名称,这时改任由江苏巡抚兼充,1865年,江苏巡抚李鸿章署理两江总督,通商口岸已增数处,已不仅限于原来的五口,始用“南洋通商大臣”名义,1866年定制,一般称为“南洋大臣”其职守,据《大清会典》规定:“掌中外交涉之总务,专辖上海入长江以上各口,其闽、粤、浙三省则兼理焉。凡交涉之事,则督所司理之,待其上以裁决;疑难者,则咨总理衙门,大事则奏闻。凡税钞则稽察之,按结汇其册以奏销,仍分咨总理衙门及户部以备核。其支销者亦如之”。虽然,规定南方各通商口岸事务,悉由南洋通商大臣管辖,实际上,因各督抚是直接奉命于皇帝,有若干事务均可不经南洋大臣直达朝廷,诸如广东、福建、湖北等省即是如此。 南洋通商大臣 南洋通商大臣官名。清代置。掌处理各口岸外交、海防、关税等事务。《辞海》: “南洋通商大臣: 简称 ‘南洋大臣’。同治五年 (公元1866年) 因东南沿海、沿江通商口岸已增加多处,改五口通商大臣为南洋通商大臣,管理东南沿海及长江沿岸各口岸通商、交涉事务。因南洋大臣办理有关外交、海防、关税及官办军事工业各项事务,与地方行政牵连甚多,1873年起由两江总督兼任,此后成为定制。” ☚ 南盐厅厅长 南院枢密副使 ☛ 南洋通商大臣简称“南洋大臣”。1866年由五口通商大臣改置,列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下。主办东南沿海和长江沿岸各国的通商、交涉事务。1873年由两江总督兼任,后成为定制。 南洋通商大臣 南洋通商大臣简称“南洋大臣”。咸丰十年底(1861年初)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时,又设钦差大臣管理东南沿海及长江沿岸各口的通商、交涉事务。虽仍用“五口通商大臣”的旧称,实即南洋通商大臣。列于总理衙门之下,无直接隶属关系,只是所办事项按例由总理衙门承转。1866年因东南沿海、沿江通商口岸已扩展至长江三口及潮州、琼州、台湾(今台南市)、淡水等多处, 遂改五口通商大臣为南洋通商大臣。1873年后定由两江总督例兼。除办理所属口岸的通商、交涉事务外,还兼督海防、筹饷、训练南洋海陆军和举办工矿业等“洋务” , 势力仅次于北洋大臣。参见“五口通商大臣” 。 ☚ 收租局 北洋通商大臣 ☛ 南洋通商大臣官名。清末,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之后,清政府又设置江浙粤闽内江各口岸通商事务大臣,除《南京条约》后开放的五个口岸外,将《北京条约》签订后续开的十一个口岸,除北方三口岸外,均归其管辖,仍沿用“五口通商大臣”名义,间亦用“上海通商大臣”或“上海钦差大臣”等名,由江苏巡抚兼任。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一度改为专职,是年十二月仍由江苏巡抚兼任,始用“南洋通商大臣”名义。此后数年或为两江总督兼职或为江苏巡抚兼职。同治十二年(1873年)以后例由两江总督兼任,遂成定制,简称南洋大臣。《光绪会典》卷一百记其职掌为:“掌中外交涉之总务,专辖上海入长江以上各口,其闽粤浙三省则兼理焉。”南洋通商大臣在外交和通商方面遇有疑问或剖断不决之事,则咨商总理衙门定议,电奏大事,由总理衙门代陈。关税也由总理衙门审核,如有变更须请旨决定。故总理衙门对南洋大臣只起顾问、传达、审核的作用。在制度上没有隶属关系,不能直接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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