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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南朝鲜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南朝鲜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

1962年1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3章47条。特点是以日本法例为样本,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南朝鲜法律包括商法,并在结构上也与日本法例不同。主要内容:(1)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外国人在朝鲜从事法律行为时,按照其本国法他无行为能力,但按照朝鲜法他有行为能力,则被视为有行为能力。上款规定不适用于依据家庭法或继承法规定的和涉及国外不动产的法律行为。(2) 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遗嘱的成立和效果适用立遗嘱人成立遗嘱时的本国法。遗嘱的撤销,适用立遗嘱人撤销遗嘱时的本国法。(3)商业公司的法律行为能力适用其营业地法。(4) 银行业务的各项具体问题(前提条件)及效果依银行的本国法。(5)船舶在开放港口、河流及领海碰撞时,其责任适用船舶碰撞地法; 在公海碰撞时,如果相撞船舶属于同一注册国,适用注册国法;如果属于不同注册国,则适用加害船舶注册国法。(6) 就海难救助请求支付救助费时,如果救助行为在领海进行,适用救助地法; 如果在公海进行,则适用救助船舶注册国法。(7) 如果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按照该当事人本国法应适用朝鲜法时,则适用朝鲜法。(8) 如果应适用的外国法规定含有损害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个别内容,则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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