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
南斯拉夫现行宪法对各级议会的统称。包括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各共和国议会、各自治省议会、区议会和一些大城市的市议会。1963年宪法规定,社会政治共同体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和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在其中建立了一定的政治制度与社会自治制度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的集合体。区是基层的社会政治共同体,是议会制度与政权的基础。广大民众的物质、文化、福利等的共同需要,在区内通过自治组织和共同体来实现,并在区议会中得到调节。1974年宪法规定,共和国是建立在民族主权,工人阶级与劳动人民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的国家共同体的劳动人民、公民与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的共同体。自治省是建立在工人阶级与劳动人民的权力及自治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的社会政治共同体。联邦是各平等民族自愿联合,并在其中行使工人阶级政权,实行社会自治和实现共同利益的国家共同体和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