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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南斯拉夫的银行体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南斯拉夫的银行体制

南斯拉夫的银行体制

以联邦制的中央银行为核心,但自治共和国与自治省的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商业银行为主体,社会簿记局发挥重要作用,其他金融机构共同配合的体制。
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没收资产阶级国家中央银行和资本家私人银行的基础上,按照苏联集中统一的银行模式,建立起南斯拉夫的银行体制。
自1954年起,由于南斯拉夫实行全面工人自治,经济上形成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新体制,随即整个经济体制由集中向分散转化,开始对银行体制进行改革。新建三个专业银行,即1955年建立的外贸银行、1956年重建投资银行和农业银行。同时,于1955年还建立三种地方性银行: 自治银行(地方政府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对地方农业提供资金的银行)和自治储蓄银行。到1961年,实施深化改革措施,使南斯拉夫人民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央银行,不再和企业单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管好货币发行、制订货币政策等。同时把1955年建立的三种地方性银行合并为一种银行,即自治银行。1961~1965年期间,南斯拉夫人民银行分离出了一个“社会簿记局”,直接对联邦议会负责,主要是为经济组织提供结算服务,在银行与企业之间起支付中介作用。此间,还在6个共和国分别成立6个共和国人民银行和2个自治省人民银行,均属于地方性中央银行,主要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1967年以后,南斯拉夫又通过了一系列新的改革条例,对银行体制也进行了深化改革,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分散的银行体制。它的特点是:
❶中央银行不办理具体业务,是银行的银行,成为金融业的核心。
❷国内金融机构种类多,且分散,每个银行机构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这与南斯拉夫实行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管理模式,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注重发挥信贷、利息等经济杠杆作用的要求是相适应的。
体系构成 南斯拉夫人民银行,为联邦级机构。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银行体系,是由6家共和国人民银行和2家自治省人民银行共同组成。与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相类似。其主要职能是:作为“银行的银行”发挥职能作用,中央银行体系不办理具体的长期信贷业务,也不对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直接提供贷款,不经办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主要是对全国金融活动实行监督,实施各项金融政策法令,搞好金融的宏观管理。它与苏联、东欧其他国家中央银行比较,有着自己的特点:
❶南斯拉夫中央银行虽然是由若干家人民银行联合组成,但它们共同处于统一的金融货币市场体系中,执行统一的金融货币政策,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
❷南斯拉夫是通过联邦议会管理国家的货币体系,把货币发行和外汇管理的政策,作为本国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❸中央银行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国家银行理事会,它对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议会和联邦执行委员会负责。理事会由南斯拉夫人民银行行长以及共和国和自治省人民银行行长组成。南斯拉夫人民银行行长由联邦议会任命。
❹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人民银行是该共和国和自治省的一个机构,最高领导管理机构也是理事会。其成员由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从实业界、银行界、经济协会及科研机构中选任;行长由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任命。
商业银行。是直接与企业单位发生存款、放款、汇兑业务的银行,业务范围很宽。其中包括内部银行、基础银行和联合银行。
内部银行。是大企业内部组织的银行,或者是由若干家企业联合起来,经过签订自治协议,共同为本企业提供服务而成立的内部银行。内部银行是独立的法人,主要业务是:集中其成员的资金,为其成员资金需求服务;办理工人的储蓄存款,并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代表其成员与其他单位办理信贷和银行业务;办理内部银行成员之间的资金划转业务。内部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银行机构,管理人员都是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机构是代表会,选举产生。
基础银行。是南斯拉夫能全面办理信贷和银行业务的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商业银行。其业务活动以创建时达成的协议为宗旨。代表会是它的管理机构。银行成员不分参与资金份额大小和银行业量多少,都有平等的权利。随时接纳新成员,任何成员也可以随时退出。基础银行是自治性的银行机构,按国家法律规定,凡是企业、团体以及金融机构,都可以创建,但必须签定协议,由所在地共和国或自治省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南斯拉夫现有基础银行160多家,其中最大的有5家,即贝尔格莱德基础投资银行、萨格勒布经济银行、贝尔格莱德基础银行、萨格勒布银行、贝尔格莱德的南斯拉夫基础银行。
联合银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础银行联合组成的。创办联合银行,必须由参加创办的基础银行联合签订自治协议书,对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等作具体规定。它的主要业务有:为特定的项目汇集一笔巨额资金;在国内外接受存款;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发放贷款;对有价证券交易提供担保;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和国际收支;代表基础银行在国外组织个人存款等。联合银行按照代表制的原则,由其成员进行管理,凡是有关基础银行的一些管理办法、规章,对联合银行也都适用。联合银行可以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办国际支付业务;但必须确保清偿能力,而且要有一部分外汇资金作为储备金,这样才能取得对外开展业务的权利。
在南斯拉夫的银行体制中,除了中央银行(南斯拉夫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外,还有其他一些金融机构,如储蓄银行和贷款机构、保险机构、信贷基金机构等。这些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很小,业务量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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