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的合作社法
1965年2月,南斯拉夫联邦国民议会颁布的有关合作社组织的法令。该法令的基本特点是,使合作社的活动与经济企业的活动范围相适应,并强调合作社是建立大生产的一种工具。法令规定,合作社应当是统一的,即合作社的类型只有一种,最少要有30名生产者进行合作,才能建立合作社。工人和合作社社员组成劳动共同体。合作社代表大会不再是最高管理机构。劳动共同体的成员应直接地 (即采取全体成员直接投票的方式) 或通过其直接选举的管理机构,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包括: 合作社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经理。法令还规定,合作社有权加入各种业务联合会并签订有关经济合作的协议。合作社有权建立合作企业,或将其企业进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