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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商标法规。1949年6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共20条。同时颁布施行细则。规定凡本区工厂生产之商品以及商号加工拣选批售之商品欲专用商标者,应依本办法呈请注册。呈请专用的商标,经审查认为合法者,应先刊载于商标公报,俟满两个月,别无利害关系人之异议,或经辨明无异议时,始行注册。相同或相似之商标,用于同一商品,有二人以上呈请注册者,或同一名称,标志各异者,应准许最先呈请者注册。凡经核准注册之商标,发给注册证。自批准注册之起,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间20年。到期得呈请续展20年。本办法颁布前经各解放区地方政府核准之商标注册,一律有效,但须呈报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发给新证。新解放城镇商民原有之商标注册证,须将旧证由行署工商处转报本府工商部换取新证。换领注册证者,倘与其他注册商标发生图样近似或名称相同时,工商部得依其出品之先后,质量之优劣,数量之大小裁定之。未获准者,即予撤销或令改换商标另行呈请注册。凡经注册之商标,应在封装上或商品上注明“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商标注册证×字第×号”。

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

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11日颁布,登载于《商标公报》第一期上。共20条。该办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用于同一商品,又有两个申请人的,准许先呈请者注册。商标专用期间自注册之日起20年,可续展,每次亦以20年内限。撤销商标注册的情事有: (1) 自行变换注册商标者; (2) 注册后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满1年或停止使用满2年的;(3)商标权移转后已满一年,未经呈请注册的,但因继承的移转不在此限。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查认为合格的,除书面通知申请人外,应先进行商标广告,满2个月后,无利害关系人异议时才可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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