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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地投放毒物,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身体安全和性畜及公私财产的安全。
(2)主观上出于过失。
或者疏忽大意错投毒物,或者轻率相信错投毒物的后果可以避免。(3)客观上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如过失地在公众饮水的水源、水道、自来水池、水缸中放毒,在公众食品、饭锅,牲畜饲料中放毒等。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划分故意投毒和过失投毒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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