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十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十恶shí è佛教称十不善道。即: 杀生、偷盗、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瞋恚和邪见。 十恶 指直接侵犯专制君主的统治基础和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的行为。唐律规定,十恶大罪的内容如下:①谋反,即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反对皇帝;②谋大逆,即毁坏已故皇帝的庙堂、陵墓和皇家宫殿;③谋叛,指本朝官吏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或投降伪政权;④恶逆,即殴打和谋杀直系尊亲属和杀害其他尊亲属和亲人;⑤不道,即杀害同属一家的3人,且都属无死罪的,或杀人又支解尸体等;⑥大不敬,凡对专制君主的人身及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例如盗窃皇帝用物、为皇帝配药不当、伪造皇帝印章等行为;⑦不孝,即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行为,例如咒骂祖父母或父母、对父母供养违背常情、丧期办喜事等;⑧不睦,即谋杀、出卖、殴打或控告特定亲属,包括妻子对丈夫的殴打和控告;⑨不义,即杀害地方长官,妻子在丈夫死后不举哀,改嫁等;⑩内乱,即家属成员间的相奸等行为。上述十恶之内容,犯其一条者,皆以重刑相罚,“八议”、赎刑、减免等特权对十恶罪不能适用。其中尤以谋反、谋大逆、谋叛之罪,直接关系封建王朝的命脉,处罚尤为严酷,据《唐律·盗贼律》规定,谋反或谋逆者,无论是为首者还是追随者都斩首,犯罪者的父亲及16岁以上的儿子也一并绞死,其他亲属罚作为家奴或者流放3000里。嘴里讲谋反的言语,虽然没有实际行动,也要流放3000里。南北朝时的《北齐律》首先规定了重罪十条,隋朝《开皇律》正式规定“十恶”罪,唐代又详加规定更趋完备,以后各封建王朝的法律也有同样规定,仅是对每一罪行的内容有所变动而已。 各种罪恶 各种罪恶众恶 万恶 ☚ 罪恶 罪恶大 ☛ 十恶中国古代十种重罪的统称,其内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十恶罪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议》说,“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谋反、大逆、不孝、内乱也有案例可资考证。至南北朝,十恶的各条大致已全。北周“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北齐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列作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就北齐刑制加以损益,创设“十恶”名称。经唐至清,除元代改为诸恶外,相沿不变。《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统治者对犯十恶重罪者采取了严厉的惩治措施:(1)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2)犯十恶罪者即使属于八议之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之特权。(3)十恶为“常赦所不原”。(4)对十恶罪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对谋反、谋大逆的处罚尤重。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犯者皆斩,家属缘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明、清律规定,犯者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不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史籍记载,初唐时期州县地方出现犯十恶罪时,其主管长官州刺史有因而受弹劾者。 十恶俗称“十恶不赦”。中国古代十种为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犯罪。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为恶逆,五为不道,六为大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九为不义,十为内乱。自秦及以后逐渐形成,北齐时始定重罪十条: 一反逆,二谋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隋代始以“十恶”之名,定入法典。经唐至清,除元代改名为诸恶外,相沿不改。《唐律疏议》 称: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十恶 十恶俗称“十恶不赦”。中国古代侵犯统治者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罪名。指一谋反,二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十恶罪名是逐渐形成的。中国古代一向以伦理纲常犯罪为重。《尚书·康诰》中有“不孝不友”定为“天赦”;《尚书·大传》:“降、叛、寇、贼、劫、略、夺攘、矫者其刑死。”秦汉以后,陆续出现“不道”、“大逆”、“不敬”、“不孝”等罪名。北朝时期北齐开始加以规范化,定为十条罪。隋开皇律因此齐律,改定重罪十条为十恶。唐律沿开皇之制,“乃立十恶,以惩叛逆,禁淫乱,诅不孝,威不道。”(《唐六典》卷六)《唐律疏议、名例律》:“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唐代以后除元代改为“诸恶”,其他都沿袭利用了十恶这一罪名。 ☚ 十义 修齐治平 ☛ 十恶 008 十恶中国封建时代十类重罪的总称。俗称十恶不赦。十恶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汉制九章,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谋反、大逆、不孝、内乱也有案可稽。北周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北齐把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改为重罪十条。隋采用北齐刑制,稍有损益,以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名称,定入法典。经唐至清,除元改为诸恶外,相沿不改。唐十恶内容为: ☚ 五刑 八议 ☛ 十恶 十恶刑名。10种重大刑事犯罪。《旧唐书·刑法志》:“又有10恶之条: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教,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10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元史·刑法志一》: “10恶: 谋反,谓谋危社稷。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道,谓杀1家非死罪3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魇魅。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盗及伪造御宝; 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御兴舟船,误不牢固; 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度,而无人臣之礼。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 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不睦,谓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 施 十五岁以下小儿过失杀人 ☛ 十恶 十恶中国古代刑律归纳的十种重大罪名的总称。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故俗称“十恶不赦”。汉律无十恶之条。北齐制律时,遵儒家礼法结合的原则,将以往的重罪加以归纳,定“重罪十条”,具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书·刑法志》)。隋代对此加以损益,改称“十恶”,定入法典。《唐律》将十恶列于“名例律”中,作为刑事镇压的首要目标,并加注疏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是直接侵犯皇权统治和封建纲常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定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后世刑律皆循此体例,甚至到1907年修《大清新刑律》时,仍在后面附五条《暂行章程》,其一就是强调犯十恶者,应按旧律惩办。 ☚ 腹非 左道 ☛ 十恶 十恶Shie古印度佛教所说的十项罪业。又称“十不善道”、“十恶业”、“佛教十恶”。恶念恶事,犯而不持,就是恶业。“十恶”与“十善”相对。主要包括: ☚ 十义 十善 ☛ 十恶封建时代10类重罪的总称。从西周开始,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逐渐形成。北齐律有“重罪十条”之规定,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后代因之。唐律十恶系指谋反(图谋颠覆国家政权)、谋大逆(国谋毁坏皇家的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降敌对政权)、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不道(灭绝人道,如杀一家非应死者三人;支解人或造畜蛊毒、厌魅致人死亡)、大不敬(有损帝王尊严、权威或身体健康的行为,如盗大祀神物、乘舆眼物;盗及伪造帝王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物等有错误)、不孝(忤逆直系尊亲属的行为,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父母在世而分家析产,不供养或供养有缺;等等)、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不义(杀本属府王、刺史、县令、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内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犯十恶大罪,不得适用一般减免刑罚的规定,并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shi e【佛教】Ten Evil Things 十恶古代刑法中所规定的十种不能赦免的严重罪行。其制始于北齐,隋略有变动,唐因之。十恶的内容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此十恶者,不在论赎八议之限,虽遇常赦,亦不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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