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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户部、刑部内各设12个部门的合称。分领各省户口及刑案事务。《明史·职官志一》:“(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12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各领一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量其繁简,带管京畿。每一部内仍分四科管理。又置照磨、检校各1人,稽文书出入之数,而程督之。”刑部所设与户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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